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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深入開展“吉林無欠薪”三年行動
各市(州)人民政府,長白山管委會,長春新區管委會,各縣(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辦、各直屬台灣電動床工廠機構: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切實解決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決策部署,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印發〈治欠保支三年行動計劃(2017-2019)〉的通知》(人社廳發〔2017〕80號)精神,深入開展 “吉林無欠薪 ”三年行動,經省政府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行動目標
以解決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欠薪問題為重點,並向其他易發欠薪領域延伸,以開展 “吉林無欠薪 ”行動為載體,以實施欠薪易發領域和重點環節治理為抓手,確保違法欠薪行為得到全面治理,確保勞動者按時足額領取工資,確保不發生因欠薪引發重大群體性事件。綜合運用法律、行政、經濟等手段,督促企業履行工資支付的主體責任,健全源頭預防機制,加強屬地管理,實施部門聯動,加大違法行為查處和失信懲戒力度,嚴厲打擊惡意欠薪行為,用三年左右時間,形成制度完備、責任落實、監管有力的治理格局。
二、行動重點
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和 “誰主管、誰負責 ”的原則,在欠薪易發領域和重點環節實施專項治理。深入落實《吉林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編辦、省財政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全省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的意見》(吉人社聯字〔2016〕79號),配齊配強鄉鎮(街道)勞動保障監察力量,提升基層欠薪防范處置能力。進一步加大欠薪處置力度,對未履行工資支付主體責任的企業,由相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信用懲戒;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嚴防發生拖欠勞動者工資問題。
(一)工程建設項目專項治理。落實政府投資項目監管、工程建設項目監管、工程款支付和結算監管、工資支付保證金差異化繳存、人工費用與其他工程款分賬管理、用工實名管理、施工現場維權信息公開、銀行代發工資等制度,從源頭預防和化解欠薪問題。各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行業監管,充實監督管理工作力量,嚴肅查處掛靠承包、違法分包、轉包等違法違規行為,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共同做好建設領域的欠薪防范和處置工作。
(二)制造業企業專項治理。強化部門聯合預警監控,加強無照經營市場主體監管,嚴厲打擊非法經營行為;加強勞動用工監管,規范企業工資支付行為,減少欠薪隱患。暢通舉報投訴渠道,開展工資支付專項檢查,加大對工資支付違法行為查處力度。充分發揮基層勞動爭議調解仲裁組織作用,及時處理工資拖欠爭議案件。
(三)企業欠薪失信行為專項治理。協同推進企業工資支付誠信體系建設,聯合懲戒企業欠薪失信行為。對欠薪失信企業,在政府資金支持、政府采購、招投標、生產許可、履約擔保、資質審核、融資貸款、市場準入、評優評先等方面依法依規進行限制,提高企業失信違法成本,形成 “一處違法、處處受限 ”懲治格局。
三、行動措施
“吉林無欠薪 ”三年行動以工程建設領域為重點,並逐步向其他領域延伸,實現欠薪案件和金額、被欠薪人數比重逐年下降,力爭到2020年實現農民工工資基本無拖欠。
(一)全面推行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督促用人單位與招用的農民工依法簽訂勞動合同,針對建設領域用工特點,大力推行適用農民工等群體的勞動合同書簡易文本,督促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明確工作時間、工資標準、社會保險等責任與義務。建立農民工個人信息詳盡、進出工地區間明確、聯系方式準確的職工名冊。在工程建設領域,全面實行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勞動計酬手冊,健全用工和工資支付記錄,明確用人單位對農民工的工資支付責任。2017年底前,實名制管理覆蓋50%以上在建工程項目,2018年底前覆蓋率達到80%,到2019年底基本實現全覆蓋。(牽頭部門: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配合部門: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總工會)
(二)落實按月足額支付工資規定。督促工程建設領域用人單位依法支付農民工工資,實現月清月結。到2017年底,執行按月足額支付工資規定覆蓋80%以上在建工程項目,2018年底前覆蓋率達到90%,到2019年底基本實現全覆蓋。(牽頭部門: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配合部門:人民銀行長春中心支行)
(三)完善工資支付監控機制。充分發揮勞動保障監察 “網格化、網絡化 ”管理優勢,對轄區內用人單位工資支付情況實行日常監管,對出現工資支付困難的勞動電動床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飲服務以及涉及化解過剩產能的企業,實行重點監控,積極探索建立欠薪預警系統,及時發現並妥善處置欠薪隱患。(牽頭部門: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配合部門: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總工會)
(四)落實工資保證金制度。在工程建設領域全面推行工資保證金制度,做到應收盡收。根據用人單位工資支付情況,實行差異化繳存,推行銀行保函等第三方擔保制度,規范工資保證金收繳、使用、退還辦法,實現及時收繳,按時退回。到2017年底,基本實現所有在建工程項目全覆蓋,並逐步將工資保證金制度實施范圍擴大到其他易發欠薪行業。(責任部門: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配合部門:人民銀行長春中心支行)
(五)建立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制度。在工程建設領域,實行農民工工資與其他工程款分賬管理制度,施工企業應在銀行建立工資專戶,專門用於發放農民工工資。鼓勵實行分包企業委托總承包企業直接向農民工代發工資的辦法。到2017年底,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制度覆蓋60%以上在建工程項目,2018年底前覆蓋率達到80%,到2019年底基本實現全覆蓋。(牽頭部門: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配合部門: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人民銀行長春中心支行)
(六)強化勞動保障監察執法。進一步暢通農民工欠薪舉報投訴渠道,健全勞動保障監察舉報投訴案件省級聯動處理機制。到2017年底,在全省各級行政區域內基本實現 “一點舉報投訴、全網聯動處理 ”,為農民工提供便捷、高效的執法服務。在施工現場醒目位置設立維權信息告示牌,通過加強日常巡視檢查,督促用人單位嚴格落實按月支付農民工工資的法律規定。會同有關部門每年在元旦、春節和其他關鍵時點組織開展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專項檢查,對欠薪違法行為實施集中整治。對舉報投訴和檢查中發現的欠薪問題,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要在法定期限內快辦快結,做到欠薪案件限時清零。(牽頭部門: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配合部門:省發展改革委、省公安廳、省司法廳、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國資委、省工商局、省總工會、人民銀行長春中心支行)
(七)充分發揮勞動爭議調解仲裁作用。進一步加強基層勞動爭議調解工作,努力將涉及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勞動爭議化解在基層。勞動爭議仲裁機構要繼續開辟爭議處理 “綠色通道 ”,簡化辦案程序,改進辦案方式,對涉及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爭議案件優先受理、優先開庭、及時裁決、快速結案。(牽頭部門: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配合部門:省法院、省司法廳、省總工會)
(八)加大對欠薪違法行為的信用懲戒力度。進一步加強與有關主管部門對欠薪問題的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完善嚴重欠薪聯合懲戒部門合作備忘錄,健全欠薪企業 “黑名單 ”制度。落實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吉林省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社會公佈實施辦法》和《吉林省企業勞動保障守法誠信等級評價實施辦法》(吉人社明電〔2016〕16號),定期公佈重大欠薪違法案件。(牽頭部門: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配合部門:省發展改革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公安廳、省司法廳、省財政廳、省國資委、省金融辦、省工商局、省地稅局、省信訪局、省總工會、人民銀行長春中心支行)
(九)開展治欠保支法律援助和普法宣傳。暢通法律援助渠道,在農民工集聚地和勞動爭議仲裁、監察等機構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點,方便農民工獲取信息、提出申請。法律援助機構對農民工申請支付勞動報酬的法律援助案件不再審查經濟困難條件。充分運用多種宣傳媒介,廣泛宣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的主要內容和相關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增強用人單位依法用工的法律意識,引導農民工理性維權。按照 “誰執法、誰普法 ”的普法責任制工作要求,在每年治理欠薪工作關鍵時點,組織開展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集中宣傳活動,形成全社會關心關愛農民工的社會氛圍。(牽頭部門:省司法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總工會,配合部門: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信訪局)
(十)落實屬地監管責任。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和 “誰主管、誰負責 ”的原則,落實解決欠薪問題屬地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的監管責任。加強對地方政府治欠保支工作的督查考核,完善目標責任制度,繼續將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納入政府考核評價指標體系。對屬地監管責任不落實、組織工作不到位的單位和工作人員,按照省解決企業拖欠工資問題聯席會議《關於建立市縣農民工待遇保障工作警示制度的通知》(吉薪聯發〔2016〕2號)、《關於落實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責任的暫行規定》(吉薪聯發〔2017〕1號)下發建議函、警示函、約談當地政府領導,對問題突出的地區,依法依紀實施問責。(牽頭部門: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配合部門:省發展改革委、省公安廳、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信訪局、省工商局、省地稅局、省檢察院、省法院、省司法廳、省國資委、省總工會)
四、台灣電動床工廠行動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各部門要充分認識開展 “吉林無欠薪 ”三年行動的重要性,認真抓好工作落實。省解決企業拖欠工資問題聯席會議辦公室要切實做好組織協調、監督考核及年度任務安排的組織實施等工作。各級政府要壓實屬地管理責任,把推進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和《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實施意見》(吉政辦發〔2016〕53號)作為構建和諧勞動關系、促進社會穩定的重大舉措,抓緊抓實。要健全由本級政府負責人牽頭、相關職能部門參與的工作協調機制,明確部門任務分工,結合本地區實際細化年度工作任務、工作措施和時間安排,切實把 “吉林無欠薪 ”三年行動落到實處。
(二)加強督促檢查。各級政府要進一步加強對本地區 “吉林無欠薪 ”三年行動開展情況的督促檢查,健全工作臺賬,做到責任到人、責任到崗,抓好督查督辦,層層傳導工作壓力,定期通報情況,形成一級抓一級的工作格局,推進 “吉林無欠薪 ”三年行動紮實深入開展。對在 “吉林無欠薪 ”行動中工作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鼓勵;對發生重大欠薪事件、考核不達標以及履職缺位的單位或個人,依照有關規定,嚴格倒查問責。
(三)加強輿論宣傳。強化宣傳引導,充分利用報紙、電視、新媒體等宣傳渠道,廣泛宣傳開展 “吉林無欠薪 ”行動的重要意義,及時總結各地的典型經驗做法,並在全省積極推廣。繼續深入開展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宣傳活動,引導廣大企業和職工共建和諧勞動關系,為 “吉林無欠薪 ”行電動床動的開展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同時,加強輿情分析和輿論引導,防止惡意炒作,確保 “吉林無欠薪 ”行動健康開展。
各市(州)、縣(市、區)政府和省級有關部門(單位)要結合實際,抓緊制定本地區、本部門(單位)開展 “吉林無欠薪”三年行動的具體實施方案,並報省解決企業拖欠工資問題聯席會議辦公室備案。
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12月6日
B02B5060D57B8A28
各市(州)人民政府,長白山管委會,長春新區管委會,各縣(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辦、各直屬台灣電動床工廠機構: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切實解決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決策部署,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印發〈治欠保支三年行動計劃(2017-2019)〉的通知》(人社廳發〔2017〕80號)精神,深入開展 “吉林無欠薪 ”三年行動,經省政府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行動目標
以解決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欠薪問題為重點,並向其他易發欠薪領域延伸,以開展 “吉林無欠薪 ”行動為載體,以實施欠薪易發領域和重點環節治理為抓手,確保違法欠薪行為得到全面治理,確保勞動者按時足額領取工資,確保不發生因欠薪引發重大群體性事件。綜合運用法律、行政、經濟等手段,督促企業履行工資支付的主體責任,健全源頭預防機制,加強屬地管理,實施部門聯動,加大違法行為查處和失信懲戒力度,嚴厲打擊惡意欠薪行為,用三年左右時間,形成制度完備、責任落實、監管有力的治理格局。
二、行動重點
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和 “誰主管、誰負責 ”的原則,在欠薪易發領域和重點環節實施專項治理。深入落實《吉林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編辦、省財政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全省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的意見》(吉人社聯字〔2016〕79號),配齊配強鄉鎮(街道)勞動保障監察力量,提升基層欠薪防范處置能力。進一步加大欠薪處置力度,對未履行工資支付主體責任的企業,由相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信用懲戒;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嚴防發生拖欠勞動者工資問題。
(一)工程建設項目專項治理。落實政府投資項目監管、工程建設項目監管、工程款支付和結算監管、工資支付保證金差異化繳存、人工費用與其他工程款分賬管理、用工實名管理、施工現場維權信息公開、銀行代發工資等制度,從源頭預防和化解欠薪問題。各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行業監管,充實監督管理工作力量,嚴肅查處掛靠承包、違法分包、轉包等違法違規行為,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共同做好建設領域的欠薪防范和處置工作。
(二)制造業企業專項治理。強化部門聯合預警監控,加強無照經營市場主體監管,嚴厲打擊非法經營行為;加強勞動用工監管,規范企業工資支付行為,減少欠薪隱患。暢通舉報投訴渠道,開展工資支付專項檢查,加大對工資支付違法行為查處力度。充分發揮基層勞動爭議調解仲裁組織作用,及時處理工資拖欠爭議案件。
(三)企業欠薪失信行為專項治理。協同推進企業工資支付誠信體系建設,聯合懲戒企業欠薪失信行為。對欠薪失信企業,在政府資金支持、政府采購、招投標、生產許可、履約擔保、資質審核、融資貸款、市場準入、評優評先等方面依法依規進行限制,提高企業失信違法成本,形成 “一處違法、處處受限 ”懲治格局。
三、行動措施
“吉林無欠薪 ”三年行動以工程建設領域為重點,並逐步向其他領域延伸,實現欠薪案件和金額、被欠薪人數比重逐年下降,力爭到2020年實現農民工工資基本無拖欠。
(一)全面推行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督促用人單位與招用的農民工依法簽訂勞動合同,針對建設領域用工特點,大力推行適用農民工等群體的勞動合同書簡易文本,督促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明確工作時間、工資標準、社會保險等責任與義務。建立農民工個人信息詳盡、進出工地區間明確、聯系方式準確的職工名冊。在工程建設領域,全面實行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勞動計酬手冊,健全用工和工資支付記錄,明確用人單位對農民工的工資支付責任。2017年底前,實名制管理覆蓋50%以上在建工程項目,2018年底前覆蓋率達到80%,到2019年底基本實現全覆蓋。(牽頭部門: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配合部門: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總工會)
(二)落實按月足額支付工資規定。督促工程建設領域用人單位依法支付農民工工資,實現月清月結。到2017年底,執行按月足額支付工資規定覆蓋80%以上在建工程項目,2018年底前覆蓋率達到90%,到2019年底基本實現全覆蓋。(牽頭部門: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配合部門:人民銀行長春中心支行)
(三)完善工資支付監控機制。充分發揮勞動保障監察 “網格化、網絡化 ”管理優勢,對轄區內用人單位工資支付情況實行日常監管,對出現工資支付困難的勞動電動床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飲服務以及涉及化解過剩產能的企業,實行重點監控,積極探索建立欠薪預警系統,及時發現並妥善處置欠薪隱患。(牽頭部門: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配合部門: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總工會)
(四)落實工資保證金制度。在工程建設領域全面推行工資保證金制度,做到應收盡收。根據用人單位工資支付情況,實行差異化繳存,推行銀行保函等第三方擔保制度,規范工資保證金收繳、使用、退還辦法,實現及時收繳,按時退回。到2017年底,基本實現所有在建工程項目全覆蓋,並逐步將工資保證金制度實施范圍擴大到其他易發欠薪行業。(責任部門: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配合部門:人民銀行長春中心支行)
(五)建立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制度。在工程建設領域,實行農民工工資與其他工程款分賬管理制度,施工企業應在銀行建立工資專戶,專門用於發放農民工工資。鼓勵實行分包企業委托總承包企業直接向農民工代發工資的辦法。到2017年底,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制度覆蓋60%以上在建工程項目,2018年底前覆蓋率達到80%,到2019年底基本實現全覆蓋。(牽頭部門: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配合部門: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人民銀行長春中心支行)
(六)強化勞動保障監察執法。進一步暢通農民工欠薪舉報投訴渠道,健全勞動保障監察舉報投訴案件省級聯動處理機制。到2017年底,在全省各級行政區域內基本實現 “一點舉報投訴、全網聯動處理 ”,為農民工提供便捷、高效的執法服務。在施工現場醒目位置設立維權信息告示牌,通過加強日常巡視檢查,督促用人單位嚴格落實按月支付農民工工資的法律規定。會同有關部門每年在元旦、春節和其他關鍵時點組織開展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專項檢查,對欠薪違法行為實施集中整治。對舉報投訴和檢查中發現的欠薪問題,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要在法定期限內快辦快結,做到欠薪案件限時清零。(牽頭部門: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配合部門:省發展改革委、省公安廳、省司法廳、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國資委、省工商局、省總工會、人民銀行長春中心支行)
(七)充分發揮勞動爭議調解仲裁作用。進一步加強基層勞動爭議調解工作,努力將涉及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勞動爭議化解在基層。勞動爭議仲裁機構要繼續開辟爭議處理 “綠色通道 ”,簡化辦案程序,改進辦案方式,對涉及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爭議案件優先受理、優先開庭、及時裁決、快速結案。(牽頭部門: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配合部門:省法院、省司法廳、省總工會)
(八)加大對欠薪違法行為的信用懲戒力度。進一步加強與有關主管部門對欠薪問題的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完善嚴重欠薪聯合懲戒部門合作備忘錄,健全欠薪企業 “黑名單 ”制度。落實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吉林省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社會公佈實施辦法》和《吉林省企業勞動保障守法誠信等級評價實施辦法》(吉人社明電〔2016〕16號),定期公佈重大欠薪違法案件。(牽頭部門: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配合部門:省發展改革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公安廳、省司法廳、省財政廳、省國資委、省金融辦、省工商局、省地稅局、省信訪局、省總工會、人民銀行長春中心支行)
(九)開展治欠保支法律援助和普法宣傳。暢通法律援助渠道,在農民工集聚地和勞動爭議仲裁、監察等機構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點,方便農民工獲取信息、提出申請。法律援助機構對農民工申請支付勞動報酬的法律援助案件不再審查經濟困難條件。充分運用多種宣傳媒介,廣泛宣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的主要內容和相關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增強用人單位依法用工的法律意識,引導農民工理性維權。按照 “誰執法、誰普法 ”的普法責任制工作要求,在每年治理欠薪工作關鍵時點,組織開展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集中宣傳活動,形成全社會關心關愛農民工的社會氛圍。(牽頭部門:省司法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總工會,配合部門: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信訪局)
(十)落實屬地監管責任。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和 “誰主管、誰負責 ”的原則,落實解決欠薪問題屬地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的監管責任。加強對地方政府治欠保支工作的督查考核,完善目標責任制度,繼續將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納入政府考核評價指標體系。對屬地監管責任不落實、組織工作不到位的單位和工作人員,按照省解決企業拖欠工資問題聯席會議《關於建立市縣農民工待遇保障工作警示制度的通知》(吉薪聯發〔2016〕2號)、《關於落實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責任的暫行規定》(吉薪聯發〔2017〕1號)下發建議函、警示函、約談當地政府領導,對問題突出的地區,依法依紀實施問責。(牽頭部門: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配合部門:省發展改革委、省公安廳、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信訪局、省工商局、省地稅局、省檢察院、省法院、省司法廳、省國資委、省總工會)
四、台灣電動床工廠行動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各部門要充分認識開展 “吉林無欠薪 ”三年行動的重要性,認真抓好工作落實。省解決企業拖欠工資問題聯席會議辦公室要切實做好組織協調、監督考核及年度任務安排的組織實施等工作。各級政府要壓實屬地管理責任,把推進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和《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實施意見》(吉政辦發〔2016〕53號)作為構建和諧勞動關系、促進社會穩定的重大舉措,抓緊抓實。要健全由本級政府負責人牽頭、相關職能部門參與的工作協調機制,明確部門任務分工,結合本地區實際細化年度工作任務、工作措施和時間安排,切實把 “吉林無欠薪 ”三年行動落到實處。
(二)加強督促檢查。各級政府要進一步加強對本地區 “吉林無欠薪 ”三年行動開展情況的督促檢查,健全工作臺賬,做到責任到人、責任到崗,抓好督查督辦,層層傳導工作壓力,定期通報情況,形成一級抓一級的工作格局,推進 “吉林無欠薪 ”三年行動紮實深入開展。對在 “吉林無欠薪 ”行動中工作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鼓勵;對發生重大欠薪事件、考核不達標以及履職缺位的單位或個人,依照有關規定,嚴格倒查問責。
(三)加強輿論宣傳。強化宣傳引導,充分利用報紙、電視、新媒體等宣傳渠道,廣泛宣傳開展 “吉林無欠薪 ”行動的重要意義,及時總結各地的典型經驗做法,並在全省積極推廣。繼續深入開展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宣傳活動,引導廣大企業和職工共建和諧勞動關系,為 “吉林無欠薪 ”行電動床動的開展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同時,加強輿情分析和輿論引導,防止惡意炒作,確保 “吉林無欠薪 ”行動健康開展。
各市(州)、縣(市、區)政府和省級有關部門(單位)要結合實際,抓緊制定本地區、本部門(單位)開展 “吉林無欠薪”三年行動的具體實施方案,並報省解決企業拖欠工資問題聯席會議辦公室備案。
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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