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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關於征求《關於支持我省設施農業發展的意見》(征求意見稿)修改意見的公告

堅持農地農用,禁止非農化。設施農用仍然是農業用地,不得改變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變相將設施農用地用於其他非農建設;不得改變直接從事或服務於農業生產的設施性質,禁止擅自將設施用於其他經營。


為促進我省設施農業健康發展,推動我省鄉村振興戰略落實,我廳牽頭起草瞭《關於支持我省設施農業發展的意見》,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社會各界人士積極建言獻策,提出寶貴意見和建議,提出修改建議時請說明建議的理由並附上聯系方式,以便對《征求意見稿》進行溝通修改。意見和建議請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反饋至shengting321@126.com。反饋時間:2018年2月7日-2月26日。



附件:關於支持我省設施農業發展的意見(征求意見稿)

省國土資源廳 省農業廳 省海洋漁業廳關於支持我省設施農業發展的意見(征求意見稿)

各地級以上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農業局、海洋漁業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及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決策部署,促進我省設施農業健康發展,推動我省鄉村振興戰略實施,現就支持我省設施農業發展提出如下意見:

一、明確設施農用地的內涵和監管原則

根據《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 21010-2017),設施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經營性畜牧養殖生產設施及附屬設施用地;直接用於作物栽培或水產養殖等農產品生產的設施及附屬設施用地;直接用於設施農業項目輔助生產的設施用地;晾曬場、糧食果品烘幹設施、糧食和農資臨時存放場所、大型農機具臨時存放場所等規模化糧食生產所必需的配套設施用地。設施農用地須遵循以下監管原則:

(一)堅持農地農用,禁止非農化。設施農用仍然是農業用地,不得改變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變相將設施農用地用於其他非農建設;不得改變直接從事或服務於農業生產的設施性質,禁止擅自將設施用於其他經營。

(二)堅持質量保護,確保生產能力不下降。設施農用地使用者在用地過程中可采取耕作層土壤剝離利用、架空或預制板鋪面隔離等工程技術措施保護耕作層,確保耕作層不受破壞,並且承諾在項目完成後馬上恢復原狀,確保設施農用地生產能力。

(三)堅持實事求是,依法依規保護設施農業。對衛片執法檢查中出現的疑似設施農業項目違法用地的案件,國土資源部門應聯合農業、漁業部門,及時現場核查,合理合法保護設施農業項目經營者和農民的合法權益。

(四)堅持因地制宜,合理控制規模。因地制宜合理控制附屬設施和配套設施用地規模。進行工廠化作物栽培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5%以內,但最多不超過10畝;規模化畜禽養殖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7%以內(其中,規模化養牛、養羊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比例控制在10%以內),但最多不超過15畝;水產養殖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7%以內,但最多不超過10畝。規模化糧食生產,種植面積500畝以內的,配套設施用地控制在3畝以內;種植面積超過500畝的,配套設施用地可適當擴大,但最多不得超過10畝。

二、進一步細化設施農用地分類

按照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於進一步支持設施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國土資發[2014]127號),以及國土資源部 國傢發展改革委《關於深入推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做好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用地保障的通知》(國土資規[2017]12號)的要求,結合我省設施農業特點,進一步細化設施農用地分類:

(一)生產設施用地。是指在設施農業項目中,直接用於農產品生產的設施用地。包括:各類大棚(含鋼架結構或PC板溫室)、作物(含食用菌、花卉)工廠化栽培用地等;規模化養殖中畜禽舍(含場區內通道、給排水設施)、畜禽有機物處置等生產設施及綠化隔離帶用地;水產養殖池塘、工廠化養殖池和進排水渠道等水產養殖的生產設施用地;育種育苗場所(含組培室)、簡易的生產看護房(含蔬菜種植、煙草種植和茶園、橡膠園等農作物種植園的看護類管理房,單層,小於15平方米)及水肥一體化物聯網(含水肥一體化灌溉)管護房用地。

(二)附屬設施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設施農業項目輔助生產的設施用地。包括:設施農業生產中必需配套的檢驗檢疫監測、動植物疫病蟲害防控等技術設施以及必要的管理用房用地;設施農業生產中必需配套的畜禽養殖糞便、污水等廢棄物收集、存儲、處理等環保設施用地,生物質(有機)肥料生產設施用地;設施農業生產中必需的設備、原料、農產品臨時存儲、分揀包裝場所;水泵配電管護房用地;農產品產地初加工、田頭冷鏈倉儲、烘幹設施,產品分級處理場所(含自用飼料加工、包裝、晾曬、烘幹等)符合“農村道路”規定的場內道路等用地。

(三)配套設施用地。配套設施用地是指由農業專業大戶、傢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等,從事規模化糧食生產所必需的配套設施用地。從事規模化的農業生產必需的配套設施用地。包括:晾曬場、糧食烘幹設施、糧食和農資、農機具臨時存放和維修車間場所等用地。

三、規范設施農用地備案台中電器行推薦手續

(一)生產設施、附屬設施和配套設施用地直接用於或者服務於農業生產,其性質屬於農用地,按農用地管理,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生產結束後,經營者應按相關規定進行土地復墾,占用耕地的應復墾為耕地。

(二)直接用於農作物種植,無附屬或配套設施的大棚,不需辦理設施農用地備案手續,按農用地管理。

(三)有配套設施、附屬設施的,必須辦理設施農用地備案手續。實施主體必須將設施農用地建設方案報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同意後方可實施。水產養殖的設施農用地建設方案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海洋與漁業管理部門備案。

(四)及時辦理設施農用地備案手續。各地國土資源、農業和漁業部門要進一步完善設施農用地信息備案制度,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制度。鄉鎮政府應在簽訂用地協議後10個工作日內報送縣級國土資源、農業和漁業部門備案,縣級國土資源、農業和漁業部門應於15個工作日內明確備案核實情況。對於縣級國土資源、農業和漁業部門上報的設施農用地備案信息,應同時具有縣級國土資源、農業和漁業部門的備案確認證明。

《廣東(

農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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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地)

省國土資源廳 廣東省農業廳關於合理界定和規范管理設施農用地進一步支持設施農業發展的補充通知》(粵國土資利用發〔2016〕50號)與本文不符的,按本文執行。

本文件自下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五年。

2018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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